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细则》提到,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细则》明确,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执行中,严格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动态调整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和销毁动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种类的要求。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对防灾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部署和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第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由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财政厅负责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地落实资金管理,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申请中央防灾减灾资金等。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研究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防灾救灾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全省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具体工作等。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方面工作,会同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防灾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在上述使用范围基础上,省级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防灾救灾需要,支持农业抗旱、二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程序报经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等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在上述使用范围基础上,省级水利救灾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支持大型灌区、水文测报设施灾损修复、防汛物资储备、气象防灾减灾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发布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以及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灾情较重的农业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财政厅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筹安排防灾救灾资金,分别确定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具体额度。
第十二条 各地申请救灾资金应由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省属有关单位申请救灾资金,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厅申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市县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收到的中省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各地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县灾损情况抽取核查。
第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虫害地方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免疫难度系数测算。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免疫难度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种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等据实结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汇总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市县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
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20%)测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二)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灾损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防汛抗旱形势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市县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市县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于防汛救灾,选取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救灾资金执行情况、地方防汛救灾资金投入、防汛形势、防汛应急响应等因素测算,并可根据水利救灾资金安排情况适当调节。
对于抗旱救灾,选取受旱面积、耕地缺墒情况、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情况、抗旱投入、抗旱形势、抗旱应急响应等因素测算,并可根据水利救灾资金安排情况适当调节。
大型灌区、水文测报设施灾损修复、防汛物资储备、气象防灾减灾等,根据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省级水利救灾资金。
(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对重大救灾和突发农业、水旱灾害处理、人工影响天气、灾后恢复重建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等,采取定额测算方式分配防灾救灾资金。
各地及省属有关单位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后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在分配防灾救灾资金时,可将各地及省属有关单位财政投入和财力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在应对灾害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各地灾情发生后,按照“调度资金保需求,灾情稳定做分配”原则,应先调度资金,保障急需。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财政下达的防灾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分解拨付资金。省级部门收到财政厅分配的防灾救灾资金后,应按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根据救灾资金规模和各地受灾情况,商财政厅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审和下达。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厅对各地及省属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其中,用于农业灾害灾前预防的防灾救灾资金,需根据农业、气象等部门预测灾情发生和以前年度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综合分析,并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地申请文件等,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细化管理要求。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水利厅对各地及省属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对应急救灾事项,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防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财政厅将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p 目标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在资金下达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补助规模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在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在下达30日内逐级报至省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配合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做好资金跟踪、检查。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防灾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资金下达2个月后,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以及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各地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农业农村厅、水利厅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市(州)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本细则下发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含扩权县)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含扩权县)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2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