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于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提供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必须进行专业人员唯一性论证、并进行公示。”这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是否可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如何转?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出具唯一性论证意见、是否需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呢?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公开招标失败也可以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这里的‘其他采购方式’显然包括单一来源。因此在投标截止后只有一家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的只有一家,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经报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陈妍告诉记者。
公开招标失败转单一来源采购,如何采呢?“目前,对于中央预算单位项目,可以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执行,地方预算单位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记者,“依据36号文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对于投标截止后只有一家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的只有一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提供的报财政部审批材料包括: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但不需要提供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为什么不再需要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且自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即等标期不少于20日,已经远远超过了单一来源采购5个工作日公示期的规定,从程序上已经保障了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没有供应商质疑的情形下,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实质性响应,为了采购效率可以推定:该项目只有这个唯一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另行组织专业人员出具唯一性论证意见已经没有必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告诉记者。
但是,此类项目是否需要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呢?依据2015年发布的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如果根据36号文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单位的此项类目应当公示,且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代理机构出具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的意见材料。”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薇告诉记者。
但是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谭娴认为,依照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的规定无须公示。“50号文的格式规范,并没有提供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代理机构出具标过程未受质疑的意见材料的地方。也就是说此类项目无法按照50号文进行公示,据此可以推定,此类项目无需申请前公示。对于中央预算单位来说,虽然36号文、50号文都在执行,但可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按照50号文执行,无需申请前公示。”谭娴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