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那么,哪些工程项目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由于专利、技术原因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提供的,采用单一来源需要进行专业人员唯一性论证和公示。如果超过千万元的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时,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吗?
“实践中,由于工程特别复杂,如特定需求的古建修复工程,特别标准的防泄漏、防辐射等需求的建设项目,预算可能超过400万元规模标准,但由于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就可能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满足需求,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告诉记者,“还有一些与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项目,如拆除、修缮、爆破,预算虽超过400万元规模标准,但由于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由唯一供应商完成的,也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华认为,74号令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专业人员唯一性论证意见和进行公示,对工程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则未作规定。因此工程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即使预算金额超过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也没有法律要求必须提供专业人员唯一性论证意见、公示和报批财政部门审批。
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提醒,此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项目可以按照采购人经办人员的意志随意指定供应商。“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审查内容要包括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等进行,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都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李鹏飞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