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的唯一供应商是指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生产商、销售商、代理商)能满足需求吗?如果一个项目只有一家品牌商能满足,但是该品牌商有多家代理商,这个项目应该如何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能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如何认定“唯一供应商”进行了细化规定: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种种分歧和争议。
只有生产商和销售商均唯一时,才能认定为唯一供应商、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
单一品牌、多家代理商不能有效竞争
“如果同一品牌有多家销售商或代理商参与,就不能视为唯一供应商,那么其他采购方式中,采购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地指定只要某品牌参加,只要有3家以上代理某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辉告诉记者,“显然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理念,政府采购基本的‘有效竞争’理念是必须要3家以上供应商和品牌参与竞争。因此,单一来源的‘唯一供应商’从响应供应商家数来说,应当指的是品牌的数量。”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只有一个品牌能够满足需求但是存在多个代理商,可能会有品牌商与多个代理商同时用一个品牌甚至相同型号来响应,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这种情形依然只能按照“唯一供应商”来处理,视为单一来源的特殊形态,采购人组织协商小组与每个响应供应商逐一协商即可。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提醒,在汽车、家电、手机等领域,还存在一个公司多品牌运作的特殊情况,如小米公司有红米手机、小米手机两个品牌,假如只有红米手机、小米手机能够满足采购需求,是否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呢?在王其光看来,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实际上是独立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如果是一个公司两个品牌之间的竞争是站不住脚的。因此,这里的红米手机、小米手机应视为型号,小米公司才算品牌。此种情形下,小米公司应视为“唯一供应商”,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对于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具有特殊性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一位不愿具名的监管人员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是一个全国统一市场,所以单一来源的‘唯一供应商’是就全国而言的。但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此类项目的服务对象是当地的市民,不仅要考虑项目需求,还要照顾项目服务对象的便利性,比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向一定区域内群众提供有特色的地方戏曲文艺服务,而该项地方戏曲文艺服务只有特定文艺团体才能提供,那么购买该项地方戏曲文艺服务的采购具备唯一性。如果政府需要通过服务采购向当地群众提供爱国主义主体展览,而当地仅有一个满足需求的展览馆,显然让市民费时费力跑到外地观看展览不切合实际,这个展览馆就具有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