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经审核合格后,都可以成为担保方,开展电子保函业务。供应商和担保方可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通知》指出,担保方为供应商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发布不实的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信息的;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被供应商投诉成立3次以上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泄露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的;以及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电子保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