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空气源热泵 能效等级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镇人民政府2023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预算1225 万元。采购内容要求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符合JB / T13573 - 2018《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的要求。制热量方面,高温7℃时,制热量≥4000W;低温-20℃时,制热量也要≥4000W。COP方面,环境温度分别为-12℃、7℃、-20℃时,COP 分别≥2.3、3.7、2.0。制热季节性能系数≥3.21。能效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一位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将能效等级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问题引出
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采购,能效等级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热泵分会副秘书长谢宝刚向记者介绍,能效等级技术指标是衡量节能效果的核心技术指标,反映空气源热泵相关产品在相同热负荷需求下的省电效果。相同制热量规格下,能效等级越高的产品节能效果越明显,也是在物料成本接近的前提下,反映不同制造商技术水平高低的核心技术指标。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的能效等级依据性能系数的大小,依次分为1、2、3三个等级。其中,一级表示能效最高。
财政部评审专家库成员王骞也表示选择高能效等级的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能够带来多重经济效益。首先,高能效等级的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的运行能耗较低,能够降低使用者的用能成本;其次,高能效等级的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在制冷或制热效率方面更高,能够提高室内舒适度,使用寿命相对更长。个人认为将能效等级作为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是合适的。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空调公司总经理赵军表示赞同,他同样表示,设备的能效等级越高,设备的节能性越好。因此,能效等级在采购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或者加分项均为合理。
“节能环保是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设备能耗更低,也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采购人采购文件中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商用空调渠道部北一区总经理唐文说。
“从节能环保、技术引领角度,采购人应鼓励高能效等级产品采购,这也是国家政策导向要求,建议采购人的采购文件可以设置设备的能效等级越高,供应商的得分适当得高一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总监耿国帅说。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采购人的采购文件能将具体的能效等级作为评审因素呢?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方钊表示,从节能的角度考虑,能效等级起码要在二级以上,能效等级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但是,如果将具体的能效等级,例如一级能效、二级能效等作为评审因素,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容易构成对其他供应商的歧视性和排他性。”一位业内专家说。
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还表示,如果空气源热泵相关设备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那么,采购文件必须要执行节能清单强制采购政策,可以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如果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再作为评审因素就不太合适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