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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制冷剂种类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3-10-19 16:00:32

关键词

空气源热泵 制冷剂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县2023年冬季清洁取暖煤改电改造项目(二),采购内容包含3P、5P、6P 及8P 空气源热泵,涉及农家80户。技术要求方面,采购文件要求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产品应能在低温工况,即空气干球温度-20℃,正常工作;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能正常无电辅热启动;在空气干球温度-20℃到-25℃采用电辅热制热。而且,制冷剂采用R410A。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对制冷剂种类提出了质疑,认为采购文件不能指定制冷剂的种类,将具体的制冷剂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问题引出

空气源热泵采购,制冷剂种类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总监耿国帅表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制冷剂的常见种类和市场使用情况。目前,市场上常用的制冷剂主要有R134a、R22、R410A及R32等。其中,R134a使用最广泛,性能良好,广泛运用于冰箱、中央空调、冷库及商业制冷等。

据其介绍,R22常用于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冷库及商业制冷等,对高空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百度百科显示,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在发达国家已停止使用和生产,在发展中国家还可以生产,但其生产和使用截至期限为2030年。

R410A属于新型环保制冷剂,不破坏臭氧层,也无毒,主要用于户式中央空调、多联机等,制冷效率高。

R32制冷剂更为环保,是R22与R410A制冷剂的替代品之一,可用于单元式空调机、冷水(热泵)机组、工业或商业用热泵热水机等。6月8日,《关于印发<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3〕198号)发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推荐R290等为制冷剂替代品。

R290制冷剂属于最环保的制冷剂之一,可用于房间空调器、家用热泵热水器及商业用独立式制冷系统等产品中。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曾一致通过提高家用空调、热泵和除湿机中丙烷(R290)和其他可燃制冷剂充注量限定值的产品安全标准IEC 60336-2-40的7.0版本(IEC 60335-2-40 ED7),此举利好R290制冷剂的推广普及。

“制冷剂对设备性能及环境影响很大,很多公司追求更环保、效率更高的冷媒解决方案,按照从优到劣排序一般为R290>R32>R410A>R22。”耿国帅表示。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国群告诉记者,采购人在设置评审因素时,可以参考《名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在我国有生产和使用的HCFCs共5种,其中一氯二氟甲烷,即HCFC-22,1,1-二氯-1-氟乙烷,即HCFC-141b,1-氯-1,1-二氟乙烷,即HCFC-142b三种物质占全国HCFCs生产总量的99%。《名录》推荐了此三种HCFCs的7个制冷剂替代品,就有R290等,并对替代品的用途类型和主要应用领域进行了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所要采购的设备,了解相关的制冷剂种类要求。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商用空调渠道部北一区总经理唐文向记者介绍,制冷剂的使用对环境有很大影响,不环保的制冷剂破环臭氧层,易引起温室效应,采购人采购时选择环保先进的制冷剂对保护大气环境非常重要,也是绿色采购的要求。因此,采购时要慎重。

制冷剂种类作为评审因素吗?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空调公司总经理赵军表示,采购人的采购文件可以将制冷剂种类作为评审因素。各厂家采用的制冷剂没有太大差异,一般为R32、R410A、R134a等,只要项目本身没有要求特殊的冷媒,制冷剂种类无论是作为实质性要求还是加分项,对采购的影响都不是很大。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热泵分会副秘书长谢宝刚也表示,国内空气源热泵产品使用的制冷剂绝大多数为R410A,该制冷剂在空气源热泵产品的应用中技术成熟、稳定可靠,能够确保用户在使用中的安全可靠性。

这是不是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指定特定的制冷剂呢?如本项目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空气源热泵的制冷剂为R410A是否合理呢?

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方钊表示,空气源热泵采购,可以将制冷剂种类作为评审因素。从节能减排角度出发,建议采购人倡导使用环保新冷媒,如R32等,其在热力性质、循环性能、环保特性、安全性等方面都要优于R410A。目前,空气源热泵企业中,有的厂家采用R410A,有的厂家采用R32。

“因此,采购人不能指定特定的环保冷媒,如果采购人指定特定的冷媒,不管是指定R410A还是指定R32也好,都会对其他没有采用该种类制冷剂的厂家构成歧视性和排他性。”一位业内专家说。

谢宝刚表示赞同,他也认为,制冷剂的替代进程需要一个过程,行业角度来看,不宜过于激进,采购人采购时,供应商产品的制冷剂符合《蒙特尔议定书》和国内的政策法规要求即可,最好不要指定。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用户营业部部长温海斌也提出观点,采购人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环保冷媒,目前,市场上环保冷媒类型很多,采购人尽量不要指定特定的制冷剂,这样也不合理。

财政部评审专家库成员王骞表示,采购人这样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不可以指定特定的制冷剂种类,也不能将这样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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