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求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10-17 15:09:09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

《意见稿》提出,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意见稿》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提出要求,即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评标委员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要求。

《意见稿》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作出了要求,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原文如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评标专家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监理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  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监理大纲评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以及投标报价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限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五)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三条  监理大纲评审包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信息与合同管理、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以及组织协调等。招标人可以将合理化建议纳入监理大纲评审。合理化建议是指投标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以及采纳这些建议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控制管理产生效益等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现场考评优良率、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的,其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计0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要求投标人对监理大纲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原则上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相同时,采用评委票决的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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