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一、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合四种情形,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框架协议采购的形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三、框架协议采购的分类
《办法》第四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办法》第九条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办法》第十条规定,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四、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主体
《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统称征集人。
五、框架协议采购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二)拟定采购方案。《办法》第八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发布征集公告,编制征集文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四)订立框架协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框架协议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规定了框架协议期限的确定办法,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履行框架协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规定的相应职责。同时,在第十九、第二十条条规定了框架协议解除的情形以及入围供应商的清退规则。
(六)建立、保存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布征集公告。《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并对征集公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二)编制征集文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并对征集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三)供应商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五)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六)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征集人应当按照入围结果向入围供应商发出入围通知书。
(七)签订框架协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八)告知入围信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八)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履行期,征集人可以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
(九)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
(十)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在第二款规定了单笔公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在第三款规定,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十一)订立固定价格合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七、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
(一)发布征集公告。《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同时,对征集公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二)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三)征集人审核供应商的申请。《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四)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五)签订框架协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七)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履行合同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