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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评审专家应注重政采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学习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3-10-07 17:17:3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能否买到“物有所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支持。为加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那么,《办法》都从哪些方面对评审专家行为进行了规范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在评审专家聘用管理章节,《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征集方式、基本条件等,从专业能力到职业操守、廉洁自律、有无不良记录等方面,严格评审专家入库申请审核,把好评审专家入库关。如,《办法》规定,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办法》强调,评审专家应当注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专业知识学习,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等。

在评审专家抽取管理章节,《办法》强调以随机抽取为主,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外,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并明确了评审专家回避情形。如,《办法》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办法》,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在评审专家履职管理和评价章节,《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当履行的职责、禁止行为、履职互评方式等,对于没有依法履职,或者履职不尽责的,列入不良记录。如,《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履职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活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客观、公正、审慎评审原则,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章节,《办法》明确对不遵守评审纪律、不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不配合评审现场管理等十三种情形,采取约谈、暂停抽取使用等措施予以警示。《办法》还明确了评审专家解聘的八种情形,对于违规评审、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河南省财政厅予以解聘,清理出评审专家库。另外,《办法》还强调联合惩戒,明确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和使用中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参加评标活动、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的,财政部门可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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