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既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有关价格评审优惠条件,其提供的产品又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应该按46号文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规定,分别给予评审优惠,即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与“优先采购”的评审优惠累加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提供的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根据财库[2006]90号文件和财库[2004]185号文件规定,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且还要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于“供应商提供的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给予该部分产品享受优先采购优惠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该部分产品的价格,以方便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