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采购代理机构咨询,某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某一项标的名称填写错误,把“跑步机”写成了“机”,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没有发现,评审结果公示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该供应商未按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写内容,且无法证明所投标产品均属于中小微企业生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予废标。
专家点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案例中,投标供应商将“跑步机”写成“机”,但是该产品还是由中小企业生产的,影响倒也不大。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主要作用是声明制造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就算标的填写有误,通过采购文件或者声明函的前后内容,能够推测出“跑步机”填写成“机”,属于供应商不小心失误造成的情形,建议澄清说明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是,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投标供应商是一家家具企业,无法根据招标文件前后文推测出“机”可能是“跑步机”,这种情况则属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填写有误,澄清说明也是不可以的,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