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付出了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岳辉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不少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用的情形,这是什么原因呢?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提醒,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不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用的情形,具体包括: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等情形,属于违法违规或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参与项目评审发生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不应当发放专家评审费,即便是发放了评审费,若事后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追回已经发放的费用。”王其光提醒。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正卫还提醒,评审专家在确定参与投标至评标结束前都不能私自接触投标人、不能接受除法律规定情形以外的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不能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主观评审因素不能协商打分、不能擅离职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评审专家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专家同行们应当引以为戒。”刘正卫告诉记者。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时,发现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是否领取评审费用?
“如果评审专家赶到现场发现自己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及时提出无法参与后续评审活动的,虽然不能领取评审费用,但是按照规定,应给与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元。如因评审专家回避、缺席而又无法补齐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期评审的,也适用类似规定。”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告诉记者。
评审专家重新评审,是否领取评审费用?
“在实践中,关于专家参与重新评审阶段的费用,有些省份做出特殊规定:2小时以内的,按照300元领取评审费;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薇告诉记者,专家重新评审是否领取报酬根据各省具体规定而异,“也有省份进一步明确:因专家错误导致的重新评审则该专家不得领取重新评审部分的费用,第一次评审的费用也必须减半。还有一些省份规定: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一些省份还补充了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用的情形,比如拒绝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导致错误、迟到早退等。“有省份规定:评审报告签署前,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复核发现存在重新评审情形的,而评审专家又拒绝当场修改评审结果,结果导致重新评审或者评审结果错误的,不得领取评审费用。”苏丽琴提醒,“对于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迟到的,一般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迟到时间不长,有的省份规定为30分钟,未影响评审活动进行的,扣除100-200元不等的评审费用;如果迟到超过30分钟,影响评审工作的,则一般规定不得领取评审费用。而对于早退即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的,一般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不得领取评审费用。”
王其光提醒,即便和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持不同意见,评审专家也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因为有些省份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字或签署意见的,不得领取评审费。“持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而不能拒绝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