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县自然资源局、某镇政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两个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本应由采购人支付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从代理费中支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责令改正。
根据公告,该县监管部门做出这一处罚依据的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之规定,涉案的项目均为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因此应当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评审费用。
那么,专家评审费用应当由谁支付呢?采购人能否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从代理服务费中支付专家评审费?
实践中大多由代理机构支付
“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可能存在这样的理解,评审专家评审费相对零碎,预算单位要提前申报预算、支付还需要收验评审专家提供的各种凭据,既繁琐又麻烦,既然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了,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要收取一笔代理费,干脆就在采购文件里约定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从代理费出,这样采购人既自己省事了,又可以在财政支出上省一笔费用,何乐而不为?”某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透露。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剑告诉记者,根据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经验,一般情况下专家评审费是代理机构支付的。
“据说一些项目评审中,评审专家吹毛求疵,一上来就找采购文件的毛病并威胁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应当停止评审,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急于完成采购任务而选择安抚,此时评审专家就要求增加评审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只得答应,这笔额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采购人是无法正常支付的,只能由代理机构发放。还有些地方,因为支付环节扯皮,发生过评审专家评审费拖欠的情况。”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记者。
存在这些情况,是否意味着专家评审费可以要求代理机构代为支付呢?
应当由采购人支付
“我国的政府采购采用的是双重委托的,首先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当然非集采项目采购人也可以自行组织),而评审又必须评审专家完成,这样对于目录外项目就会产生两笔需要支付的费用: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和必要的异地交通费、住宿奋勇等,以下统一表述为评审费),但是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方立认为,“代理费是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应当得到的报酬,根据《政府采购法》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是民事代理关系,代理费的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至于代理费由谁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做出了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在实践中,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占据绝大多数。”
在方立看来,专家评审费是被抽取或者接受委托的评审专家从事评审等活动应得到的报酬,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付出了专业劳动,自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关于评审专家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是法律明确的:198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评审专家接受项目评审实际上是接受采购人替采购人干公家的活应当得到的报酬,其支付标准和流程是按照国家强制规定的采购人的财务和报销标准和制度执行的。”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
在王可看来,专家评审费与基于代理机构民事代理收取代理费是完全不同的,评审专家评审费只能由采购人支付,
据了解,福建省、四川省等省级财政部门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在年初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费以“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申报预算,支付环节应当按照法定的支付标准、票据管理等制度支付和报销。“公告显示实际上代理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的,如果把评审专家评审费混在代理费中让代理机构支付,还会给供应商造成这样的印象:我花的钱请评审专家评审让我中的标。这样的理解破坏了政府采购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