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工作的通知》(琼财采〔2023〕868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对存在不当履职行为的评审专家等人员进行约谈并督促其整改。
《通知》明确将对存在48种禁止性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约谈,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
《通知》规定,约谈情形涉及入库、评审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等多个环节,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测试中存在冒名顶替或者测试舞弊等行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抄袭其他专家的评分或意见;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或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讯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内容及其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的;明知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配合答复供应商在询问、质疑、投诉时敷衍了事,不出具明确意见或出具的意见无事实依据;等等。
《通知》强调,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进行通报,并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若符合《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记分情形,约谈对象还将被记分。据了解,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将被暂停其专家抽取资格一年;在恢复专家抽取资格后的第一个记分周期再次记满12分的,将被解聘且两年内不得入库。
以下为通知原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工作的通知
琼财采〔2023〕868号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防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问题,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财采规〔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评审情况实际,通过约谈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教育管理,现将约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约谈人与约谈对象
约谈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约谈人)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约谈对象是指出现约谈情形的评审人员,包括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参与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他专家。
二、约谈情形
约谈情形包括入库环节禁止性行为、评审前禁止性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性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禁止性行为情形,具体约谈情形详见附件。出现本通知规定约谈情形之一的,启动约谈程序。
三、约谈程序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对约谈对象进行教育。
(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报分管负责领导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约谈经批准后,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事由、时间、地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三)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整改措施应可操作、可落实并明确具体计划和完成期限。
(四)约谈实施流程包括:1.核对约谈对象身份;2.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目的;3.指出约谈对象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4.约谈对象就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陈述;5.对约谈对象进行教育,并就改进工作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6.约谈对象进行表态;7.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
四、责任追究
约谈对象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约谈人。符合《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记分情形,将对约谈对象记分。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和约谈整改不到位的,将对其进行通报,并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具体情形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约谈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