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09-08 17:21:40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近日,湖南省财政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办法》改进了评价指标体系,由原来的等级指标改为负面清单式指标,列出了32项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根据评价结果,对违规评审专家视情节给予暂停评审资格3个月、6个月、1年和解聘等处理。

评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原文如下: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湖南省财政厅统一选聘,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统称。

第四条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公开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湖南省财政厅依法建设和管理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入库及信息变更最终审核,委托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入库及信息变更的审核。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管、业务培训,负责同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处理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及解聘

第七条湖南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熟知申请评审专业技术及相关市场情况;

(五)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

(六)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

(八)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规定“工作满8年”的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前款第(五)项规定“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未达到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时,应当提供与专业技术职称相关的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的有效证明材料,且由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进行书面推荐。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申报评审专业。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项。

第十条评审专家聘用程序。湖南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专家库情况,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

(一)发布公告。湖南省财政厅每年定期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征集公告,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网上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通过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注册”入口确认注册协议,申请注册,填报信息,并将以下材料原件送达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3);

2.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学历或学位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等专业水平推荐函》(附件4)及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4.同期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查询信用记录。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湖南信用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

(四)审核聘用申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市本级、本县市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聘用条件、评审专业等信息进行初审。各市州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申请人的入库及信息变更进行复审。

(五)确定拟聘名单。湖南省财政厅对通过初审、复审的申请人进行最终审核,并确定拟聘名单。

(六)组织初任考试。湖南省财政厅组织对拟聘评审专家开展初任考试。

(七)入库管理。考试合格的拟聘人员,聘用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届满前,评审专家可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定期开展的聘用工作要求申请续聘,仍然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续聘。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入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证明材料原件送交申报地财政部门审核。

评审专家的服务区域、评审专业原则上每年变更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取消年度综合评价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湖南省财政厅提出书面解聘建议,湖南省财政厅复核后,予以解聘,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担任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响应)文件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对劳务报酬存在争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受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恐吓、威胁、报复等不公平待遇的,向本级财政部门的举报权;

(七)对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及时更新重要个人信息;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应邀并准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按要求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三)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持不同意见的,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对参评信息及评审过程保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与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生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济往来;

(六)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说明;

(七)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事项;接受、协助、配合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投诉处理;

(八)不得与供应商或与中标(成交)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九)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

(十)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在参与项目评审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审工作等情形的,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附件5);

(十一)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二)客观、及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

(十三)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服务区域、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要素,提出抽取需求,并按照抽取结果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评审专家需求和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最大范围”原则扩大专家抽取区域范围,充分利用专家库资源。选用异地评审专家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选择的抽取区域到评审地区的路程时长,为专家预留充足的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抽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录入预约抽取申请,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和评审地点。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和评审地点的,应当在约定抽取时间前,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取消或修改预约申请。

(二)随机抽取。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约定抽取时间自动随机抽取,通过语音外呼和手机短信平台向被抽取的评审专家拨打电话和发送邀请短信,经语音应答方式确认,形成评审专家名单。

(三)专家请假。评审专家请假应当及时。评审活动开始前如需临时请假,由专家用注册登记手机号回拨语音电话进行请假操作,系统自动开启专家补抽流程;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如需回避或无法到达,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系统操作,并手动申请补抽专家。除难以预计的突发情况外,原则上距离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专家不能请假。

(四)名单解密。评审开始时间即为专家名单解密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获取评审专家名单,核对到场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评审专家库开发运维公司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五)名单保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打印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归档。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中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由采购人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

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以在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并负责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评审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达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启动补抽程序。原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补抽或无法按要求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在职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项目的采购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职务,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评审项目的采购人有劳动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评审活动完成前,评审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五章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包括评审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七条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从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均可以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评审劳务报酬的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结算。评审劳务报酬为税后收入,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附件6)发放。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调整本地发放标准。

(二)评审费计算时间以通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终点,期间迟到、用餐、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经采购人同意因故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终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评审专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

(三)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评审结束后应当填报《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支付表》(附件7)。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四)担任评审组组长的,在其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及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审现场,或者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历年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评审劳务报酬支出预算,将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随意扣减或超标准开支,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需求等论证以及履约验收等工作,劳务报酬计发可以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

第三十四条湖南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与履职评价标准》(附件1),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制度。履职评价工作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遵纪守法、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评审质效等情况开展履职评价。

第三十六条履职评价具体包括项目评价、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项目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至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行为进行评价。评审专家无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即评定为称职。

第三十八条日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在举报投诉办理、日常监管核实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有负面清单行为的评审专家行为进行日常评价。

第三十九条年度综合评价。湖南省财政厅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情况,于次年1月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条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年度综合评价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评价评定为不合格:

(一)年度内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累计出现4次基本称职及以上的;

(二)年度内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累计出现1次不称职和2次基本称职及以上的;

(三)年度内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累计出现2次不称职及以上的;

(四)根据负面清单直接评定为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项目评价或日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暂停评审抽取资格3个月;项目评价或日常评价为不称职的,暂停评审抽取资格6个月;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暂停评审抽取资格1年。

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的同一行为,既有项目评价结果又有日常评价结果的,以日常评价结果为准,评价结果不叠加。

第四十四条承接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评审专家遵守考勤纪律及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记录并及时评价专家履职情况,保存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未完成评审专家项目评价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不能提起专家抽取申请。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其履职评价情况,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并提交书面材料:

(一)对项目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采购人提出;

(二)对日常评价或采购人反馈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

(三)对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湖南省财政厅提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申辩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申辩成立的应当修复其评价结果。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辩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申辩成立的应当修复其评价结果,发现项目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评价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评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未向采购人提出申辩的,评价结果开始生效。日常评价完成后,评价结果即时生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负面清单直接评定为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或取消年度综合评价资格的,即时生效。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一)(二)(三)项情形的,在湖南省财政厅评定工作完成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予以生效。

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客观地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

第五十条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评审专家有《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负面清单与履职评价标准》中负面行为的,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约谈、集中公告、暂停评审抽取资格、解聘等处理,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沟通反馈、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工作合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对评审专家的监管效能。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并由本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评审专家库开发运维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依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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