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人员具有《制冷与空调作业证》”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3-09-07 14:33:01

某医院中央空调维保全包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预算189.2万元。采购文件“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部分规定,常驻本院维护人员至少1人,常驻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制冷与空调作业证》。参加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中央空调维保项目,要求常驻人员具有《制冷与空调作业证》合理吗?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能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行业要求操作人员有此类证书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用户营业部部长温海斌表示,在《特种作业目录》内,制冷与空调作业主要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及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最新的《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关于制冷与空调作业类别,将原“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2个操作项目修改为“制冷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和“空调设备运行、安装、修理操作作业”2个操作项目。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常驻人员一般需要有制冷、空调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能在现场解决一定的问题,不能仅仅是联络窗口。

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也表示,制冷与空调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对制冷空调操作人员要求较为严格。《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主要由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是这个行业的上岗证,从业人员取得该证书后才能从事此类行业。因此,从事空调维修操作的常驻人员,需要具备此证书。中央空调维修时存在安全问题,要求常驻人员具有《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一般来说并无不妥。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国群十分认同,他也认为《制冷与空调作业》证是空调维修工作人员维修操作的上岗证。

“因为制冷空调行业施工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使是中央空调维修保养的项目也需要此证书,施工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非行政许可类证书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

制冷空调行业内有这方面的要求,是不是意味着采购文件就能将此要求作为“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呢?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对此解释道,很多人会有这方面的误导,一般来说,看一个证书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首先要看该证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属不属于准入类资格证书。当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有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共59项。其中,只有准入类属于行政许可类,从业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而且,如果这个项目属于工程采购,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那么,采购文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要求,但是这个项目并不属于工程采购,而属于服务采购。

“由于《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不属于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所以不能将‘常驻人员具有《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王其光补充道。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主要针对中、大型空调或制冷设备进行操作、维修、安装及调试作业人员。从中央空调维修维保项目的服务内容来看,具体维保工作一般是定期进行的。虽然采购人对维修工作有时间上的要求,但供应商完全可以在承诺的时间内将相关维修操作人员调剂到现场开展维修工作,不一定非要要求成交供应商有常驻人员,也不一定非要要求常驻人员有这一资格证书。而且持有《制冷与空调作业证》的人员对于供应商来说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相关供应商派驻到现场的常驻人员一般负责工作联络、台账资料整理等工作,并不一定具备该证书。

“因此,个人认为将‘常驻人员具有《制冷与空调作业证》作为实质性要求’过于苛刻,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王骞说。

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赞同,他也认为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常驻人员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常驻人员具备《制冷与空调作业证》更不合理。而且,即使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要有常驻人员,成交后,供应商也不一定按照响应文件去执行,因此采购人这样要求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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