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财政局组织召开2023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会议,本次会议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来现场授课。曹石林从采购文件如何编制?怎样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实现采得好、采得值?政府采购政策如何落实?采购实施计划如何编制?采购方式有哪些,应遵循哪些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解读。在互动答疑环节,曹石林针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五个政府采购典型问题进行了解答。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
问题一: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没有谈判、磋商内容,是否可以不进行谈判或磋商环节?采购文件是否可提前确定谈判、磋商内容?
曹石林: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的机制,是采购人提供明确、完整、合规的采购需求,或者获得明确、完整、合规的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提供了明确、完整、合规的采购需求的,可以不进行谈判或磋商,供应商直接竞争报价就可以了,但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写明白。
例如,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提供的采购需求。此时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小组就可以要求供应商直接提交最后报价了,但前提是采购文件要事先写清楚这些内容。
如果采购人需要通过谈判或磋商,获得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谈判或磋商,谈判或磋商结束后,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问题二:业绩分如何界定同类、类似业绩?可以使用同类、类似等字样吗?
曹石林: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需要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同类、类似等字样过于笼统,容易产生争议,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
问题三:某项目需要现场演示或提供样品,演示内容和样品不同其他采购资料一起存档平台,合法吗?
曹石林:样品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中标人、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处理或者保管方法。而对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样品的处理或保管方法参照87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围标串标如何处理?
答:在开标、资格审查、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围标串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题五:供应商质疑没有切实证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不接受质疑材料。企查查等非国家部门公开服务网站数据能否作为供应商质疑的依据?
曹石林: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质疑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
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可能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