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及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健民 2023-09-04 09:37:29

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执行财政预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行为是完善采购制度,深化采购改革的核心,对于推进依法采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采购质量意义重大。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作为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任务的具体落实者,对采购工作负有的责任"。实践中,因采购人受"建制、职能、级别"等因素制约,履行主体责任存在"缺失",给采购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下面笔者简述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予以分析,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主体责任

采购人主体责任体现在"依法组织采购活动、承担采购经济结果"等环节,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公开采购信息。一是采购人应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官网上公开发布采购意向、采购信息、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二是发布上述信息应当做到相关事项明确、时间界限清晰,实现"公开化",保证"知情权"。

(二)选取适当方式。一是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二是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需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学编制需求。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运维服务、设备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采购情况,编制的采购需求,不仅要符合市场行情,而且要拒绝"排他性"条款。

(四)择优选取中介。一是除了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以外,采购人应结合项目的特点择优选取代理机构,确保项目实施的专业性;二是委托代理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代理的事项及权限,但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给代理机构,更不能因为委托代理而"推卸"自身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五)严密组织采购。一是简化采购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办事时限,着力提高采购效率;二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三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要求,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资格预审和资格审查职责;四是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出具授权函,自评审开始至结束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不得领取劳务报酬;五是采购人督促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如实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六是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七是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六)处理质疑投诉。一是采购人不得拒绝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及相关供应商;二是采购人认真核查质疑事项,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三是答复内容要实质性回应,明确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是如质疑升级为投诉,采购人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七)签合同搞验收。一是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二是所签订的合同中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三是采购人应当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向中标供应商退清履约保证金;四是采购人应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存在问题

实践中,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尽管比较明确,但职能作用发挥并"不到位"。主要问题有:

(一)认识存在偏差。一些采购人片面认为,只要把项目全权委托给代理机构便可"高枕无忧"了,但诸多"非专业"代理机构涌入市场后,政策水平低,执业能力差,不能完全胜任采购工作,由于采购人缺乏"把关"意识,项目常常"漏洞百出"。

(二)专业水平不足。一是市场调研不充分,存在前期预算与后期采购严重脱节现象;二是不了解市场行情,所提的采购需求基本没有"参考价值";三是变相指定品牌,暗中"圈定"供应商,经常引发质疑、投诉。

(三)验收有名无实。一是"重采轻验"思想作祟,责任不清,目标不明,错误认为采购项目是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完成的,好坏都与己无关;二是对履约验收有一定的抵触情绪,消极应付,工作失职;三是履约验收的专业化与验收人员的非专业化矛盾十分突出,方案简单,水平低下,验收时只看外表,不深度检测内部结构、材质、性能等,基本发现不了问题;四是没有把履约验收作为资金支付的一个必备条件,致使"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

(四)"内控"形同虚设。一是制度"虚设"现象十分普遍,内容照搬照抄,不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可操作性比较差;二是缺少专职人员,从业者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效率低下;三是对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既不认真审核把关,也不请专家对"疑难杂症"进行论证,内部控制与外部协作都存在"漏洞"。

三、应对措施

在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认清"法人"地位。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认准"角色"定位,树立责任意识,干好本职工作;二是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准确填报技术参数和重要指标,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预留份额、价格优惠、节能环保,支持残疾人创业等)融入项目;三是贯彻采购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清单制度,合理制定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对采购方式、认真组织采购,将部门及个人责任升级为"法人"责任,把制度"建"起来,把任务"扛"起来,把责任"担"起来。

(二)规制权限"错位"。一是采购人把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并不意味着"主体责任"已经转移,而应当协力做好采购工作,防止出现职能"错位";二是杜绝采购人以"甩锅"方式将采购事宜全权委托给代理机构,进而造成"超权限代理"现象;三是面对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采购人应当做到"与时俱进",在采购需求制订及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不"掉队",培养壮大自己的队伍,让专业化知识助力采购工作。

(三)扎紧验收"篱笆"。俗话说:"编筐编篓,重在收口",因此,履约验收必不可少。一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货物类项目,可增设"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检验环节;二是邀请第三方机构及评标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文书,列明验收情况及总体评价;三是将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相"挂钩",扎紧履约验收"篱笆";四是财务部门要将履约验收与财务结算有效衔接,审查原始凭证,选对付款方式,遵循合同约定,确保支付无虞。

(四)强化"内控"建设。一是采购人严格对照"上位法"梳理现行的规章制度,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完善制度建设,依法合规办事;二是明确"牵头"部门,协调采购工作,划定职责边界,防止"不作为"及"乱作为"现象,确保采购工作"责任不缺位""遇事不推诿""相互可补台""差错可追责";三是着力提高采购人员的执业水平,注重法规学习,提高专业技能,熟悉采购流程,胜任本职工作;四是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履约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敢于较真碰硬,一切按法规制度办事,维护采购的权威性。

在全面深化采购制度改革背景下,采购人应当认清自身的"法人"地位,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该负的责任一点都不能推卸,该尽的义务一刻都不能懈怠,唯如此,才能为采购工作的稳步运行增添"安全阀",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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