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作为资格条件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3-09-01 09:48:36

某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规定,所投产品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参加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资格条件要求所投产品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合理吗?

采购人如此要求或因担心系统不兼容

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是同一制造商的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可能还用不了。

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也认为,多联机系统由室内机室外机组成,一般都是同一制造商生产,不同制造商生产,匹配性可能会存在问题。

海尔智慧楼宇产业楼宇能源副总经理任夫磊也介绍,多联机系统的生产,品牌划分非常明确,多数情况下,内外机都是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制造商供货。多联机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系统,采购人要求所投产品“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能够使产品更好匹配,系统运行更有保障。若制造商不同,后期的售后维保不太好解决。这或许是采购人将其设为资格条件时所考虑的因素。

针对这个问题,国库司答复留言编号3140-3293245时曾表示,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产品的兼容性及后期维护的具体要求,但不得指定产品品牌,或将品牌作为加分项。

那么,采购人将“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作为资格条件可以吗?

武汉市天时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缪向国告诉记者,如果要采购新的设备,那么,要求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人都希望室内机和室外机能够保持一致,是同一家制造商生产的,而不是室内机是A生制造商生产,室外机是B生产制造商生产。

如果是改造类项目就有所不同,例如刚开始,采购人采购的多联机系统是C生产制造商生产的,使用一段时间后,室内机还能正常使用,但是依然由C生产制造商生产的室外机坏了,这时,供应商更换设备时,就可以考虑多个因素,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室外机换成D生产制造商生产的,或者E生产制造商生产的,而不一定必须是c生产制造商生产的。而且,室外机更换成D生产制造商生产的,或者E生产制造商生产的,也是可以实现的。

这里还有一个原因,采购人当初采购的室外机虽然是C生产制造商生产的,现在设备坏了,无法使用,即使重新更换一台C生产制造商生产的室外机,由于两台设备一个早几年生产,一个晚几年生产,生产时间不一样,依然可能存在不兼容的问题。

“所以,采购人以‘兼容性’为理由或者出于其他的想法,要求供应商室内机和室外机必须是同一家制造商生产,容易排斥其他生产室外机的制造商。”缪向国说。

该要求涉嫌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383期《亚利聊政采》中对于类似问题展开过讨论,她表示,一般这些设备均为市场上通行的产品,各个厂商生产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GB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同时也要遵循与其他品牌设备兼容的要求。因此,即便是不同品牌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也是能够兼容的,不是一定有兼容性的问题。

“要求供应商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存在隐蔽的限制性和歧视性,对于产品线比较齐全的大厂商更为有利,而对于只生产单一产品的厂商(通常为小厂商)则构成歧视性。以兼容性为由,将‘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设定为评审因素,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的禁止性行为,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刘亚利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也认为,要求一个采购项目的所有产品都是一个制造商制造或者一个品牌,就可以保证这个系统的兼容性,从逻辑关系上来说,说不通。采购人要求系统的兼容性,不是简单通过要求室外机、室外机由同一制造商制造或者为同一品牌产品来实现的,而是由供应商的选择来实现的。这些室外机、室内机可以是同一制造商制造或者同一品牌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不同品牌产品。例如,计算机的显示器与主机,可以是同一制造商制造或者同一品牌产品,也可以是不同一制造商制造或者不同一品牌产品。主机为联想,但显示器为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不同一品牌产品,也都可以满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徐畅也表示,因多联机设备的特殊性,目前只有同一制造商的室内机、室外机更容易进行连通调试,设立此资格条件,对主流制造商影响不大,但是对一些贴牌小厂家或技术稍弱的厂家有一定的限制。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用户营业部部长温海斌也介绍,目前,各大型企业在全国各地都部署了工厂,铭牌上制造商标识可能不同。例如,室内机在A地生产,铭牌上的制造商:XX公司A工厂,室外机在B地生产,铭牌上的制造商:XX公司B工厂,虽然室内机和室外机是不同的制造商生产的,但是设备其实并没有太大区别。所以,要求多联机系统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有一定的排他性。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表示赞同,他认为将“室内机和室外机为同一制造商生产”作为资格条件不合适。采购人有此要求,可以在采购需求中体现,并在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中进行设置,而且分数不宜过高。

河南大学招标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徐建斌也表示,资格条件一般“一票否决”,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格才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则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采购人尽量不要通过非法定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而应该通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达到预期采购目标。在具体采购实践中,采购项目一般应保持充分竞争,让所有潜在供应商“看上去有希望,努力后有机会”,这样其实会倒逼供应商降价,如果供应商想要中标成交,承接这个项目,确保万无一失,就要拿出让价的实际行动,这对采购人是非常有利的。如果采购人直接通过某些条款作为资格条件去限制,不但有质疑投诉的风险,同时也存在廉政风险,采购人要提前想清楚。

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政府采购处负责人李成帅同样建议不要将其作为资格条件,可以作为需求部分产品要求,而不是限制供应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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