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构建了以采购需求特点为统领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的五位一体的交易体系,破解“逢采必招”弊端。何为合同类型?合同类型包括什么?在交易体系中发挥什么作用?采购人如何选择合同类型?
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又叫政府采购合同定价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需要达成的核心目标,也是双方缔结权利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依据。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刚性,以及学术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认识不清,因此过去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价方式没有涉及。但是,随着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政府采购专业化、精细化的价值追求日益强化,原来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已经无法适用政府采购的实际。”
政府采购合同定价方式的法律规定
“2018年中央制订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要求政府采购进一步改革要实现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向‘重结果的专业化采购’转变,一个突出的体现是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三种定价方式,22号文进一步将其中的固定价格合同细化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这样政府采购合同定价方式就有了四种,但对四种合同适用的范围和情形没有进一步规定。”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资深人士向记者介绍。
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四种定价方式以及多种方式的组合运用的具体适用情形,规定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定价(包括绩效激励)方式,对深改方案的进一步落实以及在22号文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备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
四种政府采购合同类型 四种定价方式
22号文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四种合同类型。采购人如何确定合同类型、选择定价方式?
何时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合同总价款一经约定,一律不得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最为普遍,颇受采购人的青睐,其原因是:总价固定、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索赔机会少。总的来说,固定总价合同更能够保护采购人的利益。”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蒋宜剑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采购人基本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很少选择其他定价方式。
不过,某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提醒,固定总价合同也有非常明显的缺点:有些项目单价明确,但总的数量却很难确定,签署固定总价合同不切合实际需要,很可能不能达成采购目的;如果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材料成本上涨较大,或者项目特别是工程结构复杂、工作量漏算错算难免,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能会因为损失过大,选择停工、诉讼或仲裁,向采购人谋求补偿,合同履行的质量、时间就会大打折扣。
“《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能够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这是对固定总价合同定价方式适用范围的界定,那么固定总价合同如何应对政策和市场变化呢?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变化、物价调整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不进行调整显失公平的,应当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法。也就是说: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根据显失公平等情况,提前约定变更的,和现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合同过于刚性的规定,是一大进步。”上述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何时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对于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约定固定单价,然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合同类型。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类似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身保险、监狱犯人配套物资采购等项目,就适宜签订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固定单价合同既坚持了政府采购价格竞争的核心价值,又具有结合实际的灵活特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中标成交供应商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无法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固定单价合同并不是没有金额预算的合同,采购人要结合自身的历史信息、业务承受能力,对数量做出一定预计,预算是采购的最高限价’这一铁律是不能突破的。”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告诉记者。
何时选用成本补偿合同?据了解,成本补偿合同主要适用于扶持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的首购订购、优中选优的设计服务和时间特别紧迫,需要立即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等项目。“一般来说,创新项目风险很大,作为供应商个体往往难以抵御,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供应商不存在血本无归的压力,可以全部身心地投入到新技术、新产品的攻关研发中,也可以增强供应商对项目的责任心,面对不可预见的复杂情况,会以更加积极、主动的状态投入项目。”某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员告诉记者,“《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这就明确界定了此种合同类型的适用范围。”
绩效激励合同适用于哪些情形?上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员告诉记者,绩效激励合同主要适用于支持创新的政府性采购以及服务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有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和提前交付能够更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绩效激励条款,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或者资金节约率等支付合同价款。比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就可以对供应商节能能源的情况进行绩效激励。
“在服务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由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具有长期的持续性,衡量买得值不值是一个难题。”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记者,“因此,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该明确相关绩效目标、指标和权重,采购人、承接主体应当定期对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离程度决定资金结算。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扣除一定比例资金,不得续签合同;超出绩效目标,应当给予总价之外预先确定的额外激励费用,但整体费用不得超出开始确定的采购预算。”
22号文、《意见稿》还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组合定价方式,赋予了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合同类型的权利。不过,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蒋宜剑告诉记者,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还是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采购人采用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