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哪些必备条款?哪些不得变更?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3-08-31 13:50:32

哪些条款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意味着: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那么到底哪些条款是必备条款?哪些条款属于不可更改的实质性条款呢?

什么是政府采购必备条款?

“虽然《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但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这里的‘应当’属于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这里规定的内容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负责人姚佳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霍选才提醒,2021年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在87号令的规定上进行了完善,这一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货物类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相类似: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霍选才告诉记者,“87号令第七十二条、22号文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内容可以视为为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

什么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业内资深人士林柳枝认为必备条款是政府采购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内容不可更改,比如,“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采购人与中标人可能会出现并购等原因更换注册名称,或者采购人与中标人更换注册地址而发生住所变更等情形,这样是否意味着该政府采购合同就无效了呢?显然不是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才不可变更的。”林柳枝说。

但是,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针对哪些内容属于不可更改的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哪些条款属于不可变更的实质性条款呢?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据此可以参考认为: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变更。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告诉记者,“此外,要约人、承诺人即政府采购合同甲方、乙方的实质性更换,如从A公司换成B公司,自然属于全新的要约、承诺,属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变更,这是法律禁止的。同样是A公司,仅仅是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即住所)的变更依然不改变采购人与中标人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约束的事实,并不构成对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可以通过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更正公告、备案进行救济,不妨碍该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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