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10号,以下简称《通知》)。据悉,监督评价工作自2023年8月15日开始。
《通知》明确,监督评价工作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的原则进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由陕西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县财政部门联动开展。监督评价的对象,一是依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系统有关数据信息,分省、市两级统计2022年度在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包括外省注册本省执业的代理机构),按不低于总数25%的比例随机选取被监督代理机构。二是根据各被监督代理机构2022年度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告的项目信息,结合采购预算、组织形式等因素随机抽取监督评价项目,每家被监督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项目数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力求公开招标以及非招标方式项目全覆盖。三是凡2022年度在陕西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纳入监督范围且自愿申请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监督项目即为评价项目,由开展监督工作的财政部门一并组织评价。未纳入监督范围的代理机构可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参加评价工作,评价项目从其代理的陕西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本次监督评价分为监督、评价两项工作:监督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方面。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成长型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
以下为通知具体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3〕1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分为监督、评价两项工作。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的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县财政部门联动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随机抽取被监督代理机构。依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系统有关数据信息,分省、市两级统计2022年度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包括外省注册本省执业的代理机构),按不低于总数25%的比例随机选取被监督代理机构。纳入省级监督范围的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纳入市、县两级监督范围的代理机构名单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韩城市纳入渭南市监督范围)。
(二)随机抽取被监督项目。根据各被监督代理机构2022年度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告的项目信息,结合采购预算、组织形式等因素随机抽取监督评价项目,每家被监督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项目数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力求公开招标以及非招标方式项目全覆盖。
(三)自愿参加评价工作。此次监督和评价工作同步展开凡2022年度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纳入监督范围且自愿申请参加评价的代理机构,监督项目即为评价项目,由开展监督工作的财政部门一并组织评价。未纳入监督范围的代理机构可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参加评价工作,评价项目从其代理的我省202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二、监督评价内容
(一)监督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工作(见附件2),监督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方面。
(二)评价内容。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成长型),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见附件3),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
三、监督评价步骤
监督评价工作从2023年8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纳入监督范围的代理机构对2022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如被监督代理机构有意愿参加评价工作,将自愿参加评价申请书随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实施监督的所属财政部门。其他未纳入监督范围的代理机构有意愿参加评价工作,于8月31日前将自愿参加评价工作的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各被监督代理机构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编制工作底稿。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对未纳入监督范围且有意愿参加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进行分配,各级财政部门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核查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情况,监督评价工作组逐一到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实施现场审查,提前告知现场审查时间以及人员组成,对照监督评价口径逐项核查,与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沟通,由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对监督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监督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市县部分监督评价项目进行抽查。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现场核查完成后,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按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所属行政区域,移交给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进行延伸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五)汇总总结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市(区)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及下辖县(区)有关情况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12月20日前将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及处理处罚信息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此次监督评价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政策,遵守上述时间节点安排,统一步调,加快推进监督评价各项工作开展。同时,要依法依规处理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做好监督评价结果和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将监督评价作为提升执业水平、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机遇,积极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工作。对存在提交项目不全、故意瞒报漏报、擅自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杨瑞雪
电话:029-68936410
附件:1.2023年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名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