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财政局在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同时,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应用新政策,严禁提高收取比例,防范和化解违约风险,推动免收政策落地落实。
与时俱进,注重新政策应用。《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张掖市财政局全面推广履约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遵守标准,严禁提高收取比例。《通知》规定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鼓励采购人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根据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分析认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而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
摸清底数,清退存量保证金。《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通知》下发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2023年9月20日前,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要立行立改、及时清退。对于已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对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程序上缴同级财政。
消除隐患,做好违约风险防范。《通知》明确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通知》要求,在后续工作中,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