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93期:物业服务项目可以使用询价采购方式吗?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这是不是意味着,物业管理等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可以用询价采购方式?
当然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作出这种比较“超前”的规定,为的是和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衔接。比如2022年7月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询价适用于“需求客观、明确,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是,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询价只能用于货物采购,不能用于服务和工程项目。如果你仔细读《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会发现这样的“超前”规定有好几条。
比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谈判怎么可能是综合性评审方法呢?这是因为,未来修法很可能会将谈判和磋商合并成一种采购方式,统一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
再比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有人会担心,不同的采购包使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会不会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风险?
不用担心,未来修法将不再强调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改变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逢采必招”的弊端,同时将取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自然也就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说法了。
类似比较“超前”的规定还有哪些呢?你不妨也再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读一遍,然后通过下方发私信同我分享和交流。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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