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大小,都要开展需求调查吗?有必要吗?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某地采购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自己的某个空气净化设备采购项目,预算54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了采购需求调查,虽然技术相对完整明确,之前也实施过类似的项目,但是自己害怕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需求调查,还是进行了这块的程序和内容。其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是不是所有项目都要开展需求调查?预算较低的项目能否不开展需求调查了?
对此,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这意味着开展需求调查是确定采购需求的前置条件。
根据22号文第十一条,有四类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的要求,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也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除了以上五种情形,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单位内部的内控制度来执行。”该业内专家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情况可以不再开展需求调查:一是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二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22号文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三是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