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一致”问题如何解决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2023-08-15 09:44:57

供应商响应文件偏离表与需求响应中的方案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中标产品中某一参数与合同附件的技术协议不一致怎么办?供应商所投产品或服务与自己的承诺函或声明函不一致又如何解决呢?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像上述“不一致”的问题有出现。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近日组织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培训班,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进行授课,授课内容分别为《20个典型案例剖析》和《采购文件编制》。在互动答疑环节,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一致”的问题刘亚利专门进行了了解答,并重点讲解了在座学员提出的6个问题。

问: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偏离表与需求响应中的方案内容不一致,采购文件规定以偏离表为准,评委是否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吗?

刘亚利答:可以。符合法定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供应商要应专家要求进行必要的澄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评审结束后,签订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响应文件偏离表与需求响应中的方案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且偏离表中内容存在错误,方案中内容是正确的。该如何处理?

刘亚利答:要看采购文件的约定。采购文件约定响应文件偏离表与需求响应(方案)内容不一致时,以需求响应(方案)为准的,按照需求响应(方案)评审;采购文件约定响应文件偏离表与需求响应(方案)内容不一致时,以偏离表为准的,按照偏离表评审。响应文件偏离表与需求响应(方案)内容不一致,且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一般应以需求响应(方案)为准。

若组织重新评审,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问:签订合同后,交付产品前,采购人发现待验收产品中某一参数与合同附件的技术协议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刘亚利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问:一金属材料采购项目,某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供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并声明“自己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但资格审查人员了解到,要制造本项目所采购的“金属材料”必须具备很多大型设备,只有中型或大型的钢铁厂才能完成,而该供应商只有几台简单的机械加工设备,根本不具备制造能力(简单的常识也能判断出)。请问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刘亚利答:法律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但并未规定一定要供应商自己拥有所需的设备。供应商可以自己购买拥有,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还可以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等,但采购文件可以规定不得转包,合同分包需经采购人同意。

问:关于进口产品或国产产品的认定问题。某项目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明确载明“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某供应商投标时,载明自己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原产地在“成都”,但其分项报价表中显示,供应商所投产品的部件中90%以上都属于进口产品,该供应商可能只是在国内进行了组装或集成。请问,该供应商的所投产品能算“国产”吗?

答:含有进口部件的国内组装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依据该办法,部分进口部件、部分国产构件集成的产品不属于进口产品范畴。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组装了国内生产的部件和部分进口部件,不能将其认定为进口产口。

问:中小企业或残疾人单位等响应文件中的声明函,评委判断出内容有误,应该怎么处理?

刘亚利答:属于声明函填写错误的,可以通知供应商澄清。只要澄清、说明未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应予认可,并判断声明函是否有效,即是否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属于声明函内容存在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的,应报告财政部门,认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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