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是受预算约束的,采购人既不能无预算采购又不能超预算采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才能从源头规范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井斌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项目执行时间长、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力避“卡点”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通知》明确,要强化预算约束力,各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把预算编实编细,确保预算对应目录与采购计划目录一致,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准确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情况。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各级预算单位第一时间公开采购意向,避免人为拖延导致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影响采购活动效率;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如何确保预算执行效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各级预算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避免出现“卡点”采购、“集中”采购等现象。同时,该厅要求采购人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质疑、投诉等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确保采购工作效率。
《通知》要求采购人提前做好组织准备、提高采购效率,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对计划开展的采购活动,要提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立项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相关手续完备后采购准备工作仍未完成,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采购人规范采购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明确各级预算单位要依法及时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加快支付进度,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支付工作,不得违规滞留款项作为‘质保金’,不得违规挪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拖欠支付供应商款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明确要求规范政府采购支付管理。
为减轻供应商资金压力,《通知》明确采购人可以提高预付款比例,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续款项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执行,原则上付全款时合同应当履行完毕。
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求采购人强化履约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树牢法治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通知》明确要求采购人健全内控机制,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质效,要求各预算单位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进度、提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探索信息化手段在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将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嵌入到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线上办理、提高业务流程办理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