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 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例如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某省政府采购网注册审核合格。
3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例如要求供应商将资质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带到登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在当地必须有固定的售后维修机构。
4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参与门槛的障碍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等。比如,要求供应商必须成立3年以上。
5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例如要求供应商必须购买其指定的软件,才能下载招标文件。有的电子交易平台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还有的平台运营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年费的形式,设定隐形购买行为。
6 采购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等
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包括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或未公开;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采购公告内容不完整,采购文件更正内容不详细;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等;采购人有差别地向供应商提供项目信息。
7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例如,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为防止采购人选择与其关系较好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口头要求采购人采取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选择权。
8 违规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例如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有最终解释权”;规定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向供应商违规收进场费、场地服务费等。
9 限制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除此种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 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超过项目预算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10%的,违规收取质保金或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