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健全完善预付款制度
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限要求,大幅提高采购合同预付比例,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2 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可免费获取纸质文件,免费下载电子标书,免费办理数字证书。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诚实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允许企业通过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参与活力。
3 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资金成本
开发电子保函软件系统并启动联调联试,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中标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合同申请信用贷款。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白名单”客户融资服务方案。根据供应商以往信用、履约情况,向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低息合同订单融资。
4 发挥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实施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审价格优惠制度。对符合预留份额采购情形的,采购人须将采购预算中不低于60%的比例专门授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审价格给予支持。
5 采购资金回款“系统盯”
供应商可在线查询支付信息。并通过“制度约束+系统支撑”,使采购资金回款从“企业催”转为“系统盯”“财政管”。供应商可自主申请、系统自动监控、财政主动协调,实现由“企业催”向“系统催”、由“重完结”向“重时效”的转变。
6 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现金、支票、保函等方式缴纳。
保证金收取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7 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满足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原则上不得延迟,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用合同尾款。非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应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采购人不定期梳理保证金退还情况,及时清理应退未退履约保证金,对于确实无法退还的,应当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8 创新履约验收方法
供应商履约完成,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验收条件进行一次性验收。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特定节点或多个节点的履约情况进行分别验收。
适用于“一次采购、按期续约,采购合同一期一签”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和履约周期较长需分期管理的采购项目。属于合同续签采购项目的,应当终止续签合同。
9 加强履约验收内控建设
要求采购人组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采购人作为项目验收主体,完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程序,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人作为主体进行签字确认;建立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信息公告、合同备案及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实施进度预警机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督促采购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缩短实施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10 建立履约台账制度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台账范本包括采购项目是否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否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开标、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及通知书发出时间、预付款及资金支付进度等方面,各预算单位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建立台账,并按月动态化更新,实行“台账化管理”。 (郝帮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