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全流程帮办”工作机制
按照采购项目的预算、意向、需求、计划、评审、合同、验收、支付、评价等环节,明确各责任科室协调采购人在各环节各时间节点前需要完成哪些任务,并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督促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文件规定时限,完成合同签订、备案、预付款以及资金支付等工作。定期发送反馈单,由政府采购科室复核汇总后上报工作专班,按月进行通报。
2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
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制。合理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即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便可代替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若干证明材料,切实减轻投标供应商材料负担。
供应商需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有效约束市场主体虚假承诺的失信行为。
同时,建立采购人诚信档案,将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不良行为进行详细记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3 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
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的做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做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
4 推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参与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发放无财产抵押或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融资模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阐明和推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不得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不签订或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合同款项支付。
5 出台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模板
出台并定期更新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标准模板,形成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方便潜在供应商高效获取采购文件中的关键信息。
6 增加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
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全公开,统一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明确公开责任。明确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实施计划调整,以及采购意向公开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节点。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或候选人公示时需同时将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资质、获奖、各类证书、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同时公告(涉及投标人商业机密除外)。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还应公开开标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
7 推行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公开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质疑及答复内容公布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门户网上,涉及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的,不能因委托而推卸答复责任。
8 健全完善投诉处置机制
供应商可通过网站、邮件、邮寄、现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完善质疑投诉机制,简化投诉流程,及时处理质疑投诉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便捷的维权服务。
9 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纳入符合性审查范围,明确专家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职责。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10 推行违法行为清单制度
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明确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主体的禁止行为,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郝帮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