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从采购需求管理到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到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具体来说,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时设置或变相设置不公平的资格条件、不合理的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各级各部门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时,所设置事项要合理、合规、合法、客观,采购方案及采购清单中的技术要求、指标参数、服务质量要符合统一标准,不得有倾向性、排他性,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不得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各预算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公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各预算单位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财政部门要从采购项目备案环节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
(四)不得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以企业规模、职工人数、成立年限、经营范围为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采购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采购文件在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设置以及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和服务要求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采购文件有无妨碍公正竞争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办法时,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或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不得出台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及市级各部门应当定期或者适时对各自制定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妨碍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排查,对设置有不合理和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具有排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对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再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对国家已经取消,改由行业协会主管并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书,以及由社会中介机构认证的证书,也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特定区域和行业的业绩或者特定级别机关和机构颁发的奖项、荣誉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资格条件的设置应与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相关,不得随意提高供应商专业资质等级,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推行基本资格承诺制。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等基本资格条件,以及企业出具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报名、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设备、设施或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采购代理费、中标(成交)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降低由供应商承担支付的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成交)服务费收取比例。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采购保证金,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投标保证金等采购保证金的收取。因情况特殊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并在项目履约完成5个工作日退还。提倡供应商以金融、保险、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清理和退还工作,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约定,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限期予以退还,不得随意拒绝退还或有意拖延退还。
五、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一)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重点推进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各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开始前,要按照采购意向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信息和意向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项目采购信息,及时、规范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对项目采购关键环节缺失、项目公告内容不完整、发布不及时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二)加快推进全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建设、推广和应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加快推广和应用。已明确列入电子卖场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在电子卖场建设过程中,对目前系统还未完备尚不具备采购交易条件的,可采取与线下审核、操作、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完成项目采购工作,不得因技术原因限制、妨碍供应商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货物服务类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组织相关金融机构简化程序、完善服务,为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宣传推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中,要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增加政府采购信息融资内容,让企业更多了解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企业,不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面增量。
(三)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各预算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认依法采购结果,不得拒绝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或单方面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要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中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其中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4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七、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一)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定期对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妨碍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落实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做好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要充分认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稳增长、促改革、防风险的重要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公平、透明、优质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压实责任,全力抓好营商环境评价反馈问题整改。要认真总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要通过严格督查、加强宣传、强化举措,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李平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