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3-07-03 10:36:58

吉林省财政厅近期举办了全省财政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班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对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质疑投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授课过程中,刘亚利针对学员提出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问题1: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频次多、服务范围广,如何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刘亚利: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无需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问题2:按公开招标方式的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制定招标文件中,其中,在评审内容中设定“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的业绩”为客观打分项合理吗?具体评分标准是根据投标方类似项目业绩与本项目的相似度、业绩数量等。

刘亚利:因为技术的更新和适应当下的采购需求,设置“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的业绩”是合理的。但需注意,“近三年”应规定起始时间,否则,“近三年”的时间要求会出现不同理解,如认为是指年度,2020 年、2021 年、2022年,或者指某年某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共三年。因此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而精确至某年、某月。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采购文件应对类似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

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还要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的类似业绩,不能提出规模要求;二是要结合项目本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如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范围包括废弃物处理,类似项目的具体范围应包括废弃物处理,以突出对供应商特有能力的比较。三是避免设置过高分值和过多项目业绩,因为这对已经有一定业绩、能胜任该类项目的较新的公司不公平。

问题3:结合22号文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容易得出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现实情况是采购人在物业服务招标中,担心产生低价恶意竞标的情形,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履约,很是排斥这种评标方法,由此产生的投诉项目很多,问题点也集中在低价中标和低价废标上。请问亚利社长,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吗?

刘亚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属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335期“亚利聊政采”谈的就是为什么物业服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感兴趣的学员可以搜来看一下。我认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物业服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并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还是采购人要当好政府采购实务的“明白人”,真正从专业层面做好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即按22号文件规定做好物业服务需求的调查、编制和审查工作,以确保采购需求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同时,当好履约验收环节的“看门人”,通过采购人的立体追责,倒逼物业服务行业生态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问题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列明的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但不知具体如何实施?

刘亚利:《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规定了采购需求调查的方式、内容以及注意事项。需求调查的方式有多种: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调查内容包括: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需求往往直接或者间接来自市场主体,也就是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可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面向供应商、有类似采购项目的单位等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但是要注意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所谓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一是遵循有利于竞争的原则,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能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二是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能将与采购项目功能质量无关,或者不具有可比性的供应商和产品作为需求调查的对象,避免需求调查形式化、走过场。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实践中可以采用需求公示等手段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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