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培训是提高本领,促进交流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平台。”为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吉林省财政厅近期举办了全省财政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班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对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质疑投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授课过程中,刘亚利针对学员提出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意见无效时,何种情况可以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刘亚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评审专家的三种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二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三是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包括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以及其他87号令67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前提是采购合同未履行;二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不是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三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是采购人的权力。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便于提高采购效率,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否可以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
刘亚利: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是采购人的权力。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采购项目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3:自筹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没有年度预算情况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吗?
刘亚利: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是否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首先要看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事业单位全部资金、不管什么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次要看其采购的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就必须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问题4: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同时,还需要给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吗?在采购文件中需要特殊说明吗?
刘亚利: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包括“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两项措施。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当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即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或者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符合46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或者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
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具体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否则,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