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江西省上饶市财政局组织2023年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班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为学员授课。在互动答疑环节,刘亚利社长针对采购人提出的六个实操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如何选对政府采购方式?
刘亚利:选择采购方式应当优先考虑法定适用情形,也要考虑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与之适应的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成交价法;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二、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或者说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问题二: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用什么采购方式?
刘亚利:400万以下的工程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
问题三: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刘亚利:总体来说,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变窄了,承接主体的范围变宽了。具体来说,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有四点:一是采购主体有区别。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内容有区别。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目录管理,中央本级购买服务目录主体包括17类公共服务项目,如社会保障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行业管理服务等,也包括11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如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政府采购服务的内容则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三是承接主体有区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范围较宽,既包括企业、无财政拨款的群团组织,也包括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具有条件的个人。四是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更为严格的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之间的联系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均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问题四:设备采购中,怎样规避参数设置指向性?
刘亚利:最主要的做法是,不能只按照一个或两个供应商设置技术参数。一是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认真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二是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认真开展采购需求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三是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采购需求的设置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不能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五: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什么区别?
刘亚利: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都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中的非招标方式。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适用情形不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二是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则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应当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是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是等标期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问题六:政府采购项目中既包含工程也包含货物,如何确定其项目属性?
刘亚利:界定项目属性的目的是解决项目采购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适用的采购政策和合同类型及文本等,都应当与项目的属性或者采购对象相对应。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品目分类目录,细化到底级品目。
工程和货物混合采购,第一,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单项采购(工程或者货物)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第三,对于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工程,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