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对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全面修订,在框架结构和章节设置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统筹整合,在篇幅和内容上作了大幅扩充,由原来的38条增至59条。那么,政府采购在其中承担哪些工作呢?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法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级政府采购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另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者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各级政府采购人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2020年下半年启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深入拓展聚势赋能。平台引入担保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借此释放“财、金、担、信”的叠加效应,共解企业融资难题。“财银”联手,为实体经济注入资金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