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好不容易中标成交,最后却拒签合同,为什么呢?
2023年截止到5月3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5家物业供应商因“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物业供应商拒签合同的理由绝大部分是不可抗力。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疫情导致人员不足,属于不可抗力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并给出了“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物业公司中标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理由是新冠肺炎疫情,公司员工阳性爆发,导致人员不足,不能履行合同。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物业供应商在投标时就应当考虑到疫情因素,提前做好备案。另外,工作人员阳了只是局部和阶段性的,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对物业公司处以罚款810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物业管理项目很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因此,有些物业供应商为了中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中标后又因报价低而反悔,但怕被追究责任,因此多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和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轻率投标响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不仅会导致具体项目采购失败,大大增加整个政府采购制度的交易成本,而且自身也要承担投标响应的履约风险,这对供应商和采购人来说是两败俱伤。因此,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增强守法守信的意识,谨慎承诺,同时监管部门要追究失信违约责任,让供应商审慎投标响应、不再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