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发布履约验收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3-06-14 10:03:40

在河南省周口市财政局6月6日举办的全市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作为授课老师,针对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疑。

1.采购单位哪个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不固定怎么办?

刘亚利:我认为采购人内部分为用的、采的、付钱的、监管的四部分,这四部分的人员要有所分工,明确到底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例如,一些高校由总务处和基建处一起负责政府采购,一些大的医院也有专门的招标采购中心。我提倡,采购量大的预算单位可以设置专门的机构专司采购事务,采购量小的预算单位,可以明确由财务或者办公室具体负责。同时,政府采购负责人员应固定,我在黑龙江省授课时了解到,该省制定了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要求每个单位必须有1-2人进入采购专管员库,监管部门每年会对专管员进行培训,专管员不能轻易变动,特殊原因确需换人要获得监管部门允许。这样每个单位都有专人负责采购且懂业务,可以当领导的参谋。

2.如何纠正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发履约验收公告?

刘亚利:针对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采购人应当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管,把履约验收工作嵌入到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中,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包括制订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等。监管要加大依法采购、依法验收宣传力度,强化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各方履约验收的职责,切实承担起依法验收的责任。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只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是必须公告的。其他项目可以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如何避免采购文件设置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如:设置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指定品牌、地域限制等条款时有发生。

刘亚利:采购文件有倾向性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也是采购失败的祸根。首先,采购人可以通过培训学习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其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选择不少于3个、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开展需求调查。同时,采购人还可以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采购需求审查,对非歧视性和竞争性等进行重点审查,确保采购需求设定科学合理。

4.质疑供应商可以要求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刘亚利: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其他供应商不能查看。

5.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很难形成标准的合同文本,怎么办?

刘亚利:一方面,采购人在加强自身专业能力建设的同时,可以借助代理机构、第三方机构、专家、律师等专业力量,拟制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另一方面,地方监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其次,采购人应当请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规定,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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