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河南省周口市财政局举办了全市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培训班。周口市市直单位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26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本次培训班邀请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以“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题进行授课。培训过程中,刘亚利针对学员关注的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1.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刘亚利:“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把原本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和程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2.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刘亚利: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从购买主体来看,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从承接主体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相对扩大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是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或自然人。
从购买内容来看,政府采购服务既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则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主要联系在于: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3.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刘亚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能够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同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4.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刘亚利: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但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尤其是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为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以下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例如,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5.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刘亚利: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对提高政府管理能力的重大考验。在财政部综合司编写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中提出了四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二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向专业化发展,提升服务承接能力;三是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要求购买主体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让诚信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履约管理,督促社会组织保质保量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