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项禁止行为、244项表现形式,南通发布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3-05-31 10:12:46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南通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49项)、评审专家(5项)、供应商(10项)等64项禁止行为共244项表现形式,进一步规范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不同适用主体,《清单》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划出“红线”,补充和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等3个方面41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评审专家评审过程中4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供应商参与框架协议采购10条具体禁止行为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清单》列出了49项禁止行为: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3.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4.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6.未公开采购预算;

7.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8.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9.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0.未执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1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12.未按规定时限提供采购文件;

13.违规修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等其他行为;

14.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15.未按规定签署和发布采购人承诺书;

16.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未列明预防“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条款;

17.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18.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9.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20.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

21.未依法分包;

2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23.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24.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25.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26.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27.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8.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29.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30.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31.未按规定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32.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33.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34.违规泄露信息;

35.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36.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37.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38.未及时签订合同;

39.合同内容不完整;

40.未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41.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42.未及时支付资金;

43.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44.违规设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45.未依法公告合同;

46.违规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47.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48.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49.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

关于评审专家,《清单》列出了5项禁止行为:

1.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2.评审前禁止行为;

3.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4.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5.其他禁止行为。

关于供应商,《清单》列出了10项禁止行为:

1.存在关联关系;

2.转包、未按规定分包;

3.不公平竞争;

4.恶意串通;

5.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6.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7.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

8.其他禁止行为;

9.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10.服务项目转包。

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资格条件


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

2)设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


3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1)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将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5)设定的资格条件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

6)资格条件设定的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具有市场竞争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


4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1)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5)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

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8)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然要求供应商提供;

9)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二)采购需求及文件


6

未公开采购预算

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三十条


7

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无预算采购;

2)超出采购预算;

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4)设置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8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七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令第74号)


9

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主管预算单位未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未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按规定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设置预留份额;

3)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未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4)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5)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10

未执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4)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5)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1

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5)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少于3个或者不具有代表性。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12

未按规定时限提供采购文件

1)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13

违规修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等其他行为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2)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3)未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14

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采购文件售价以营利为目的,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二十四条

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

15

未按规定签署和发布采购人承诺书

采购人不签署《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不随采购公告、文件一同发布、存档。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财购〔202039号)

2020年度江苏省政务诚信建设第三方评价实施方案》(苏信用办〔202020号)


16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未列明预防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条款

采购文件中未统一加注和列明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财购〔202039号)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7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1)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18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4)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

5)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9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2)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

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

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1

未依法分包

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评审因素、办法


23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4)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采用招标方法时,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时,采购方式未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

8)将与评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设定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4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1)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25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1)设定最低限价;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四)开、评、定标


26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4)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开标;

5)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仍然开标;

6)未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7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四十四条


28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29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

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

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

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8)未实行独立评审;

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10)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织评审;

11)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12)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

13)未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14)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5)采购人代表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15)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16)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六十六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二十条、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四条


30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1)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2)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第四款


31

未按规定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32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未按规定收取和公示采购代理费用;

5)要求供应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33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1)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5)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6)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7)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8)对于供应商依法按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4

违规泄露信息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2)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3)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35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1)未依法依规在江苏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2)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6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2)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自行恢复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五)质疑处理


37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2)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4)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5)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六)合同签订及履约


38

未及时签订合同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39

合同内容不完整

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4)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0

未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2)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

 


41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4)采购者和使用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者参与验收;

5)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第三部分


42

未及时支付资金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仅适用采购人

43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采购活动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六条


(七)购买服务


44

违规设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      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    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3)    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4)    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5)    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6)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

 


45

未依法公告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未依法予以公告。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三条


(八)框架协议


46

违规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超出以下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评估、会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47

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1)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2)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增加协议供应商;

3)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

4)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5)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剩余入围供应商超过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不影响框架协议执行,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

7)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调整合同授予顺序;

8)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2家,或者淘汰比例低于20%

9)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淘汰比例低于40%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九)其他


48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31号)


49

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

1)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2

评审前禁止行为

1)未将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响应供应商;

5)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6)未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迟到、早退,或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十三条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6)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者有异议不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原因;

7)评审现场未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履行核对义务;

8)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要求其在投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1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 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未停止评标工作,未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8号)第十八条


4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1)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3)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4)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5

其他禁止行为

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8号)第十八条


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存在关联关系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转包、未按规定分包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3)分包承担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再次分包;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

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4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七条


5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条


6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拒绝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三条


7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和投诉;

3)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投诉查无实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8

其他禁止行为

1)投诉事项(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除外)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3)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9

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

1)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2)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3)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4)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低于采购需求;

5)提供的货物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

6)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用多个产品进行响应,或者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未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

7)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未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10

服务项目转包

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 《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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