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积极支持科研工作发展,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纵深推进科研领域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通知》明确了“松绑”后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今后该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将获更大自主权。
扩大自主权
《通知》强调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采购自主权 。
一方面,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组织采购。
另一方面,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简化采购流程
《通知》明确规定简化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甘肃省财政厅将优先予以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进行专业人员论证和单一来源公示。
此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管理,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模块填报采购计划,并上传相关备案资料。
加强内控管理
“放的下的同时,如何接的住,管的好呢?”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应该在“放”的基础上,着重抓好管理水平和服务理念的提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加强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的管控,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对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在该负责人看来,《通知》的施行进一步提高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了创新活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