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货物的仓库或冷库面积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刘亚利这样回答......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3-05-29 10:10:25

​湖南省武冈市财政局于5月23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全市240家预算单位及2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500多位从业人员到场参加培训。此次培训切实提高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助力武冈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培训特别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点解析与案例剖析”与“如何编制招标文件”为学员授课。

“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法律讲解得深入浅出、案例剖析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刘亚利老师深获在场学员好评。在互动答疑环节,刘亚利针对武冈市代理机构重点关注的四个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储存货物的仓库或冷库面积是否可以做为评审因素?在采购需求中是否可以要求针对冷库或仓储项目在当地拟建相应规模的仓储室或冷冻室?

刘亚利答:针对问题一,储存货物的仓库或冷库面积是否可以做为评审因素,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来分析。如本项目购买的是仓库或冷库存储的服务,仓库或冷库面积影响服务质量,可以将仓库或冷库面积作为评审因素。如果本项目采购需求与仓储或冷藏没有关系,不需要仓储或冷藏来解决,就不可以将仓库或冷库面积作为评审因素。

针对问题二,不能要求。即使冷库或仓储项目对仓库或冷库面积有要求,也不可以在采购需求中要求针对于本项目在当地拟建相应规模的仓储室或冷冻室。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如果招标结束,第一中标人弃标,采购人顺延第二名中标人中标,也弃标,对第二名是否有惩罚?

刘亚利答:对两名弃标的供应商都应有同样的处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中标后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所以,不论第几名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对弃标供应商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某货物招标项目采购预算2700多万,有招标人邀请围标并最后中标,但知道内情的人不愿出来做证,怎么办?

刘亚利答:串通投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庭审阶段,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4.中标结果已在指定媒体公告,一个月过去后依旧还没收到中标通知书,请问怎么办?

刘亚利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对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举和控告。因为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时间超过一个月,已经超过质疑投诉期,已经不可依据94号令提起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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