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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利: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这五个难点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2023-05-16 15:39:48

如何规范、科学合理地体现、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特别关注的话题。5月4日-5月6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系统150余名业务干部开展培训。培训班特别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为学员授课。在互动答疑环节,学员接连抛出了多个如何发挥政策功能的话题,刘亚利针对中小企业的五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

问题一:货物既有小微企业生产的,又有中型企业生产的,能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吗?中型企业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吗?

刘亚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是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只有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关于价格评审优惠,46号文主要规定的是“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或采购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

另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对待。

有人会问,46号文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规模因素方面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实际上,46号文和87号令并不冲突。87号令第十七条要求的是不能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比如证书的评选涉及到企业的规模条件,那么就不能把此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而46号文规定的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问题二:既包含货物又包含服务的采购项目,应该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刘亚利: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可以分两步确定:第一步,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确定项目属性是货物还是服务。第二步,如果确定不出来,采购人就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项目属性。比如服务占项目的比重较大,货物较少,可以确定为服务项目;有时虽然服务占比大,但货物在项目中更核心、更重要,采购人也可以把此项目属性确定为货物。

依据46号文第四条,采购人如果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如果确定项目属性为服务,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问题三: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那么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小规模行业协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能被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吗?如何判别供应商是否属于“企业”?

刘亚利:《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的适用主体是企业,具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那么,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企业”?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个较为简单实用的判别方法:《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关于管理登记部门和机构类别的相关编码规定,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判别其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如登记管理部门为“工商”,机构类别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头两位编码为“91”,就可以判别此类组织机构属于企业。

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小规模行业协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视同小微企业呢?根据46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所以,在财政部相关文件未出台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的只有个体工商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问题四、采购的标的货物有100个,均由一家中小企业制造。在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是否需要把100个标的物的名称都写出来?如果分项报价表所有的货物均写出了制造商的名字,那么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前面标的物名称可否不写全?

刘亚利: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即使采购的标的货物是100个,也应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模版在声明函中逐一列明。

问题五、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能予以6%-10%的价格扣除?

刘亚利: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根据46号文第九条规定,货物既有小微企业生产,又有中型企业生产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即不能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采购项目既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以前有些地方会把项目拆分,大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但46号文出台后,就不能进行拆分了,只要是打包在一起的,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46号文第九条,关于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投标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是要求小微企业必须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才能享受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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