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时的禁止行为数不胜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日前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以下简称《清单指引》),该清单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可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当事人日常工作的“工具书”。
《清单指引》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列出7类63项禁止行为,涵盖信息公开、采购需求、采购组织等采购全过程。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63项禁止行为不足以穷尽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行为,该清单为系列清单,随着法律法规不断更新迭代,新的问题可能会持续出现,清单也会不断更新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所用。
《清单指引》在每一项禁止行为后列明了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解释说明示例,涉及的责任主体以及法律参考依据。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清单指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的要求,详细解释了每项禁止行为背后包含的具体内容,并做出了示例解释。例如:《清单指引》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详细列举了24项。《清单指引》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做出了示例解释,包含除已公开的采购文件、澄清更正文件外,向供应商额外提供材料;为特定投标人询问、踏勘提供便利;仅针对中小企业中标(成交)提高预付款比例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大型企业中标(成交)的预付款比例等。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将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以及审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清单指引》发布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专题学习会。相关从业人员表示《清单指引》的发布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做了进一步汇总细化说明,明确了责任主体,便于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查漏补缺,对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重要意义。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表示,《清单指引》针对不同责任主体,从多个视角梳理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事项,内容全面且方便查询,同时实用性极强。清单中对采购活动中一系列焦点、热点问题或不易理解的条款引入了“解释说明示例”,通过具体、直观、明确的表述,一方面方便他们理解政策,在起草采购文件时就能做到更加规范、到位,另一方面在与采购人、供应商沟通过程中也可以更加有理有据。该清单的出台也能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他们会进一步将《清单指引》落实到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合法、合规地为采购人做好服务工作,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