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制定标准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及其清单项目所需包括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电子邮箱:chengm@mohurd.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稿》提到,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标准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工程计量标准和计价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地勘水文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意见稿》还提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中的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主要内容如下:
1 总 则
1.0.1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及其清单项目所需包括内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工业建筑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 工程计量
3.0.1工程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依据下列文件:
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的相关规定。
3.0.3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2”“m3”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根”“座”“套”“项”“孔”“榀”为单位,取整数。
3.0.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等安装工程的项目,应按《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应按《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市政道路、路灯等市政工程的项目,应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下列内容:
1本标准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工程计量标准和计价规定;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5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和地勘水文资料;
7其他相关资料。
4.1.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结合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描述。本标准附录项目的工作内容仅列出了主要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包含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该清单项目所需的必要工作。
4.1.3本标准附录项目所表述的安装,除另有说明外,均包括材料(半成品)、构件或设备的供应和安装。
4.1.4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补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标准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
2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应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中的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3 措施项目
4.3.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本标准附录S的措施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作内容确定。
4.3.2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可按本标准4.2节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
4.3.3本标准附录D的措施项目不包含搭设高度在3.6米以内的脚手架。搭设高度在3.6米以内的脚手架费用在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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