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了《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5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针对人大代表《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建议》,答复函指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预防腐败。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设置商务分、技术分和评标基准价,极大降低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投标人试图通过串通大量陪标企业影响评标基准价来提高中标概率的做法基本失去意义,围标串标难度大大增加。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答复函中表示,各地为了过分强调预防廉政风险,对政策的执行确有“走样”的情况。重庆市将对包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以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以下为答复函全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5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翁仁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最低价中标”的建议》(第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29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因此,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是法定的评标方法,只是适用范围不同,并无绝对优劣之分。我市在施工类项目推广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的决定,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经过多方论证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用并未“一刀切”。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确定交易竞价规则”,同时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此,我市推广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未“一刀切”,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施工类项目如果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从这几年招标的实际情况看,城市轨道、市政道路、高速公路、航电枢纽、水库工程等一些技术、性能要求高的市级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基本上都进行了认定,招标时采用了综合评估法。2022年,共有4010个招标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中:施工类项目1623个,有1025个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63.2%;非施工类项目2387个,有231个项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占9.7%。由此可见,我市的招标投标工作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确属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施工类项目,采用了综合评估法。
二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配套执行多项保障制度。根据《意见》,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配套执行的还有四项保障制度:一是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中标人,必须提供最高限价85%与中标价差额的一至三倍的担保,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二是信用管理制度,对投标人拒不交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故弃标、降低服务标准、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等,将视情况进行1—12分的信用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限制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三是经济处罚制度,对于低价抢标后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将按中标项目金额10‰的上限处以罚款,对于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约的,将从低价风险担保中扣减相应金额;四是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对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项目法人,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责任。这些制度,投标人的违法成本明显增加,招标人合法权益也有保障,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低价抢标高价索赔、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低价低质等问题,保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有效实施。您建议中提到的投标成本合理性问题,根据这几年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成本的合理性均无法清晰界定,评标专家在有限时间内也难以审核准确,以此否决投标争议较大。
三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兼顾价廉质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是简单的“绝对低价中标”,还强调了投标的有效性,即必须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条件评审,可以包括综合评估法中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通过或不通过的符合性审查方式设置商务、技术等条款。从实际情况看,很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也设置了技术方案等的符合性评审,在众多商务技术条件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同等品质下的最低价,同时兼顾了质优和价廉。2022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平均节资率为23.1%,同期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平均节资率为7.9%,在报价总体保持理性的情况下有效节约了项目投资。
四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预防腐败。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设置商务分、技术分和评标基准价,极大降低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投标人试图通过串通大量陪标企业影响评标基准价来提高中标概率的做法基本失去意义,围标串标难度大大增加。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数据分析显示,《意见》实施以前投标50次以上却从未中标的投标人有63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后,这63家企业几乎未再参与投标,陪标的情况也基本上不存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由于是在其他因素合格的前提下进行价格竞争,因此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成本控制越好,相对其他企业报价较低,就越容易中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削减自由裁量权后,投标人通过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谋取中标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能够倒逼投标人将更多的资金和精力用于创新技术研发、加强经营管理来降低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自身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也从源头上预防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腐败。
当然,各地为了过分强调预防廉政风险,对政策的执行有“走样”的情况,少部分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在建设期对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期保障、投资控制等方面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您建议中提到的问题,都是客观的,我们也有所注意到。近期,按照中央和市委大兴调查研究的安排部署,市领导带队将对包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以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我委左永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