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版《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违纪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违法违纪评审专家实施红黄牌惩戒。
评审专家有下列十种情形的,亮红牌。被亮红牌的专家,由专家所属分库或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给予解聘处理。
一是存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三是在采购结果公示前,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的;四是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或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五是索取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是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电话通知3次以上(含3次)或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七是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八是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工作、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或测试的;九是应聘、续聘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十是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财政部门监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那么,评审专家有哪些情形会被亮失信黄牌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十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接受评审任务后未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或早退的;
第二,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第三,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拒绝将手机等全部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
第四,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第五,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第六,在评审工作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七,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第八,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拒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的;
第九,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和差旅报销标准以外费用的;
第十,不配合解答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本人评审意见的咨询,或拒不提供书面说明的;
第十一,被财政部门约谈1次及以上的;
第十二,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事项发生变化后不及时变更的;
第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它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亮黄牌的专家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暂停其3-6个月随机抽取资格。
此外,对评审专家处以红黄牌处理的,应当告知评审专家本人,处以红牌处理的,还应当告知推荐人和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