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共有27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定供应商投诉属于“无效投诉”。那么,什么是“无效投诉”?供应商如何避免投诉事项被认定为“无效投诉”呢?
一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无效投诉”的概念。不过,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网友留言时在留言编号:5604-3565314,答复称(问: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环节如何处理?):“建议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通知投诉人予以补正。如仍未修正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可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由此可以判断,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并不予受理。
不具备投诉资格和条件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这条明确了质疑事项是投诉事项的前置条件,投诉事项必须针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事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事项提出,否则应直接认定为无效投诉,不应存在补正问题,其次如果投诉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也应直接认定为无效投诉。”某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表示。
上述监督管理人员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事项应针对质疑事项的实质性内容提出,而不能笼统地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作为投诉事项,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投诉”而无法正确行使救济权利。财政部信息公告第一千五百五十号、第一千五百四十二号,投诉人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中未正面回答投诉人质疑事项,且未提供事实依据”,公告第一千六百七十二号、第一千六百七十四号,投诉人以“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质疑”作为投诉事项,最后均被认定为“无效投诉”。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提醒,实践中,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定资格条件,如:供应商尚存在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却针对项目提出投诉,则应认定为“无效投诉”。如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对投诉人没有利益损害,如自杀式投诉、自己投诉自己违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如仅仅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却没有投标、响应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投诉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联合体投诉,按照规定应所有成员共同提出,部分供应商提出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
不符条件、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
某地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认为,提起投诉时供应商应当按照94号令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投诉材料,如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了投诉书书应当具备的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了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94号令第十八条、十九条进行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供应商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不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上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认为,这里的“不予受理”,就是认定“无效投诉”。
前述业界专家提醒,对于不属于质疑、投诉范围的,如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选取、采购文件售价等事项的,如果供应商提出投诉,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