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采购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防范和控制政府采购业务风险,提高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政府采购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市直各采购人、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全面管理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约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落实责任主体和明确职责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同时,要通过加强政采业务知识培训,增强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
(一)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确定内部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部门牵头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主管预算单位要指导、督导所属单位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对本系统内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全面监管。一是认真梳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同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二是着重加强采购需求确定、落实政策功能、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公开、答复质疑、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三是加强紧急采购和涉密采购内部控制管理,采取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确定紧急采购和涉密采购事项,完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确定,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保证采购质量。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分工制衡、轮岗交流与分级审查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重点在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信息公开、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落实采购政策、质疑处理和投诉答复等方面加强管理。要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采购人采购需求中不符合政策的倾向性、歧视性内容和不合理要求,应当及时提醒采购人修改并提出合理性建议。同时,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防止出现质次价高等现象。
(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一是重点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二是精准查找自身风险点,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巡视、巡察和例行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三是畅通问题反馈和投诉信访受理渠道,对重大风险事项重点预防,不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加强流程管控和聚焦重点环节
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流程控制,突出重点环节,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是未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运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不编不采”。
(二)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和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归口管理部门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及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有序安排采购活动。未确定采购需求不得采购,且提出拟采购的标的原则上要细化到《政府采购品目分录目录》(2022年印发)中所列的底级品目。确定采购需求还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实行项目风险审查,并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情形及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三)严格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文件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绿色环保等政策,对于列入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的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采购文件还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
(四)依法组织项目评审。采购人具备条件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由采购归口部门会同办公室、财务、业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建采购小组,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依法依规开展评审。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细化重要节点的工作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细化信息公告、合同签订、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批、答复询问质疑、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时限,尤其是日常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务必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要求,采购人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七)涉企费用收取及退还。1.合理收取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鼓励减少或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予以明确,允许供应商以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形式缴纳,且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要符合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2.及时退还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3.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清查以及信访举报工作,及时纠正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涉及违法的经查实后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八)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依法履约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拒绝或延迟支付资金的,将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报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财政部门也将在预算经费安排上予以限制。
(九)全面公开采购信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及采购意向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执行情况及时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十)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台账,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强化运行监督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努力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制度目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督导,强化运行监督,将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的,将采取约谈、书面提醒、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政府督查、审计等部门处理。
附件:1. XXX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参考范本)
2.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和采购实施计划范本
3.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范本
十堰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