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效能,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区属各单位(简称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内控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自2021年起,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采购人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对于需求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要,向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发挥专家专业支撑作用;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采购需求编制、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强制和优先采购等措施,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按照《关于落实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0〕289号)文件规定,做好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填报预留采购份额,落实采购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工作。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程序及各环节时间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包括:采购计划申报备案、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评标、确定采购结果、回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
(五)推进采购信息全面公开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六)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与项目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七)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及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各环节。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式、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结合《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武财采〔2018〕628号)、《武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武财采函〔2019〕287号)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对照清理和纠正,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供应商进入市场。
(二)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武财采函〔2020〕16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推进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方便供应商提前获取采购项目相关信息,提前参与投标准备。
(三)合理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无需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社保资金等证明资料,书面承诺符合资格条件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
(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线上融资
按照《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武银营〔2019〕55号)文件要求,采购人应按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予以公告、备案,对需要融资的采购项目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付款,切实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鼓励采购人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允许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建立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提高支付效率,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一)加强紧急采购与涉密采购管理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认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需求研究,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因突发事件确需紧急采购的,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进口产品管理
采购人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相关规定。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武财采〔2016〕395号)规定办理进口产品申请程序。
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预算单位因相同原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服务的,以及采购同一品目的进口产品的,可定期归集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各主管预算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采购人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政府采购结果是否物有所值,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者和采购项目使用人或者受益者满意度;政府采购合同各方当事人诚实信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绩效评价等内容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财政部门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四)构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的动态监控,严格防范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促进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升诚信守法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工作,畅通质疑投诉救济渠道,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领域、多发易发的风险点,联合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强化执法,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正义。